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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时间不长 离婚是否该退彩礼
2024-03-22 10:02:06  作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梦媛

东南网3月22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杨幼卿 整理)

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加以明确。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结合新规,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

2020年,莆田女子张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次年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2022年春节后两人便开始分居,之后李某一直外出务工,双方未生育子女。2024年1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因李某身在外地,法官多次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方式进行调解。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应返还彩礼,张某则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退还彩礼。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经过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张某当场退还男方近3万元聘金及金银首饰等部分彩礼。

经办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此外,新规还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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