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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药品销售医保结算需扫码
2025-03-24 18:55:00  作者:孙秀艳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本报北京3月23日电 (记者孙秀艳)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积极推动药品全品种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和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并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通知明确,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药品追溯码就是每盒药品的“电子身份证”,具有唯一性。一盒药品的追溯码,只应有一次被扫码销售的记录,若重复出现多次,就存在假药、回流药或药品被串换销售的可能。扫码有何用?专家介绍,“卖药必扫码”,医保部门“依码结算”,若未扫码或者出现重复扫码,医保基金将拒付,且追究相关责任,以此提升药品监管效能;“买药可验码”,通过扫码即可获取详细的药品销售信息,不仅让群众购药更放心,还可推动其共同参与药品安全管理,维护用药安全,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通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要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

通知明确5方面重点工作:强化赋码,确保准确规范;强化采集,确保应扫尽扫;强化应用,确保带码管理;强化服务,确保安全便捷;强化管理,确保精准高效。在强化应用方面,通知明确,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国家医保局将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和查询功能,建立药品追溯码、商品码与医保药品编码的三码关系映射库,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的包装级联映射库、各类追溯码的追溯码规则库,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例如,为购药参保人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查询渠道,快速查询药品生产、零售、使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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