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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6年第2号) 鉴于当前天气持续干旱无雨,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商研判,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特颁布禁火令: 一、从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21日止,在全县范围内严禁一切林区野外用火。 二、各乡(镇)及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在禁火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护林人员应加强巡逻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查禁一切野外用火,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对痴呆人员和儿童的监护,对因监管不严、违反禁火规定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应责任。 四、要保持高度戒备状态,切实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发生火灾时严禁无组织的盲目扑救,严禁组织妇女、儿童和老人上山扑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19,7935119。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